近日,一起医美机构超资质开展手术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
为了能够让鼻子变得更加高挺,90后女生丁某到南京某美容门诊做了肋骨鼻、肋骨垫鼻基底、缩鼻翼、隆下巴、填泪沟等医美项目,共花费元。
之后,该女生发现做手术的美容门诊只有开展一级美容项目的资质,而其为自己做的肋骨隆鼻手术已经超出了该范围。
二级项目,头面部:隐耳矫正术,杯状耳矫正术,耳畸形矫正术,菜花耳矫正术,驼峰鼻矫正术,鹰钩鼻矫正术,鼻畸形矫正术,鼻翼缺损修复术,颞部除皱术,额部除皱术,内窥镜下除皱术、中面部除皱术。
该女生认为美容门诊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的建立和履行过程中均隐瞒事实,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合同,美容门诊退还元,并赔偿元。
一审审理中,美容门诊认可其是超范围经营,没有案涉取肋骨的手术资质,法院判决,美容门诊向丁某返还服务费元,支付三倍赔偿金元,共计元。
美容门诊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法官对此案进行了解读:1、美容门诊施行整形手术,但美容门诊不具备开展肋骨鼻手术的资质,亦未将此情况告知丁某,该行为构成欺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赔偿丁某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的损失。2、关于丁某手术的费用,美容门诊在发票中仅开具一项“生活服务*美容医疗服务”,收费元,未能列明各项费用的具体明细。美容门诊在一审中提供的单方制作的收费清单,不具有证明效力。一审法院依据丁某与美容门诊的中介人员的